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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丈检察: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助力生态环境保护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大局,近日,古丈县检察院应邀参加古丈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并依法提出支持磋商意见,促成古丈县人民政府与赔偿义务人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协议。

案情回顾

古丈县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2021年8月至10月期间,洪某某、石某某以挖机开挖土地表层岩石的方式在古丈县默戎镇龙鼻嘴村“岩仁界”非法开采岩石,破坏了林业资源,损害了国家利益。应当对洪某某、石某某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程序,遂将该案线索移送给古丈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7日,古丈县人民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石某某、洪某某进行生态环境赔偿磋商。磋商会上,受古丈县人民政府委托,古丈县林业局介绍了本案生态损害的调查情况,与赔偿义务人围绕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法律依据、损害赔偿责任承担范围、赔偿方式、履行期限等情况进行了磋商。古丈县检察院发表了支持磋商意见。

经过磋商,石某某、洪某某二人与古丈县人民政府达成协议,约定由石某某、洪某某二人采取补植复绿,修复毁坏林地等方式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此次磋商协议的达成,是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要求的体现,也是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协力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的举措。下一步,古丈县检察院将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为建设绿色生态的茶乡古丈贡献检察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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